(2017)苏0381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丁德红非法行医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德红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81刑初31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德红,女,1968年6月8日生,汉族,新沂市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7年1月3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7〕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德红犯非法行医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德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丁德红在新沂市╳╳街道╳╳村╳组,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资格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家中开设诊所,进行非法行医活动,先后于2010年7月8日、2011年5月26日被新沂市卫生局行政处罚两次。2012年9月18日,被告人丁德红因非法行医再次被新沂市卫生局行政处罚。被告人丁德红于2017年1月3日被依法传唤至新沂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丁德红在公安机关退赃款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丁德红在庭审中均不持异议,且有新沂市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医师注册信息检验查询单,证人马某、沙某、卢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丁德红的供述与辩解,新沂市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卷宗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德红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德红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丁德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经社区矫正部门调查评估认为,适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德红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禁止被告人丁德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相关医疗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刘 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郁秀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