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民初4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肖源与北京融宜宝国际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源,北京融宜宝国际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4205号原告:肖源,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熙果,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融宜宝国际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10号B座303室。法定代表人:王会师,董事长。原告肖源与被告北京融宜宝国际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42175元及利息(截止至2017年3月20日为378493元,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4.1%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肖源经融宜宝积家上海团队理财顾问的介绍,于2014年2月21日,通过被告北京融宜宝国际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将100万元人民币汇入其指定的账户借给他人。原告与被告北京融宜宝国际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融宜宝《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约定年利率为14.1%,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债权转让款项到账确认书函。一个月后,将该借款期限变更为12个月。2015年3月21日,原告又出借了20万,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债权转让款项到账确认函。同时,被告将出借本金变更为1342175元(其中,第一次出借本金100万元,第二次20万元,利息转存142175元),借期为12个月,年利率为14.1%。双方约定的期限已过,被告没有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与支付相应的利息,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却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现被告北京融宜宝国际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涉嫌经济犯罪,故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肖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在斌代理审判员 于 静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