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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民初1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姜夏青与李文娣案件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夏青,李文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民初1405号申请执行人姜夏青,女,1967年7月1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文娣,女,1974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陕0125民初字25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案件款2000元,下欠案件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正在履行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25民初1405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弋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