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9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新野县金财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新野县锦源纺织有限公司、薛纯潇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野县金财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新野县锦源纺织有限公司,薛纯潇,齐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9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新野县金财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杰立,任总经理。被执行人新野县锦源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纯潇,任经理。被执行人薛纯潇,女,1974年9月2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新野县。被执行人齐建华,男,1973年7月1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新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野县金财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野县锦源纺织有限公司、齐建华、薛纯潇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新民商金初字第001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明山审判员 张朝凤审判员 田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