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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82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湘潭金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湘潭金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82执41号申请执行人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彭继山。被执行人湘潭金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新亚。申请执行人韶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湘潭金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于2016年5月11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6)湘0382行审8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本院采取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00000元,已执行0元。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文利审 判 员  王伟忠代理审判员  蔡旺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谢 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