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7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重庆志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成先刘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志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林,王成先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7059号原告:重庆志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双湖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92597717。法定代表人:刘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彬彬,女,198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系原告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光丽,女,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刘林,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王成先,女,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重庆志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林、王成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在审理中,原告重庆志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志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志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辜夕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