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5民初1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晶与被告戚双保、郭忠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晶,戚双保,郭忠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5民初1986号原告李晶,男,1980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被告戚双保,1964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被告郭忠华,女,1962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李晶诉戚双保、郭忠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因双方已达成和解自愿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晶撤诉。本案受理费1125元,由李晶负担。审判员 王铁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李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