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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5民初1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晶与被告戚双保、郭忠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晶,戚双保,郭忠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5民初1986号原告李晶,男,1980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被告戚双保,1964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被告郭忠华,女,1962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李晶诉戚双保、郭忠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因双方已达成和解自愿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晶撤诉。本案受理费1125元,由李晶负担。审判员  王铁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李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