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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02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职忠华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职忠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502刑初135号公诉机关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职忠华,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2017年1月14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刑诉(2017)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职忠华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毓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职忠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被告人职忠华在不清楚牛某某是否有能力办理国企工作的情况下,为了谋取私利,便向他人传递有偿办理国投���厂工作的消息。2012年10月5日,马某某带着想要给儿子办理工作的被害人刘某某找到职忠华,在晋城市城区凤鸣小区农机公司家属院门口,刘某某将16万元现金交予职忠华,职忠华将13万元交予牛某某,将1万元现金交予马某某作为介绍费,自己扣留2万元。后因工作未办成,2013年至2014年期间,牛某某先后多次将13万元退给职忠华,职忠华收到钱后,将钱全部用于添补自己生意上的亏空,并向刘某某、马某某谎称未能将钱从牛某某处要回。从2014年年底开始职忠华失去联系,先后在晋城市、北京市等地藏匿。2014年年底至2017年1月,马某某自己先后退还刘某某现金共计4.1万元。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证明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职忠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职忠华对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的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6月24日10时许,被害人刘某某至该局刑事侦查大队报案称:2012年9月份左右其朋友马某某自称有关系能给儿子办理国投电厂的工作。几天后,马某某带着其在晋城市城区凤鸣小区和一个叫职忠华的人见面,并给了职忠华16万元,后发现被骗。(2)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的归案情况说明,证实犯罪嫌疑人职忠华涉嫌诈骗一案,由被害人刘某某于2015年6月24日报案至该局,该局审查后,次日立为诈骗案进行侦查。2017年1月14日,该局工作人员在北京警方的配合下,在北京市丰台区新华街三里六号楼地下室内,将犯罪嫌疑人职忠华抓获归案。(3)临时羁押证明书,证实职忠华于2017年1月14日至2017年1月16日临时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4)刘某某提供的借条,证实2012年10月5日其交给马某某16万元用于找工作。(5)马某某提供的借条,证实其将收刘某某的16万元给了职忠华。(6)户籍证明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职忠华的个人基本情况。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9月的时候,马某某说认识人能够办理国投电厂的工作,但没有具体说谁能办,给钱的时候才见到了职忠华。这个事情就是马某某答应给办的,其只是朝着马某某。���把钱给了职忠华后,职忠华打了一个电话,然后有个人坐着出租车过来,听口音是长治人,职忠华将钱给了那个人,对方给他写了一张收条走了。两个月后,其和马某某说工作的事情,办不成把钱退了,马某某说工作马上就办好了,后来一直拖,大概到了2013年年底,其和马某某一起到职忠华的饭店找人,职忠华还说快办好了,到了2014年年底,其和马某某到了职忠华家,强烈要求退钱,职忠华答应凑钱,后来没有过了几天,马某某说职忠华跑了,饭店关门,家也搬了,电话也打不通。后来马某某共退了其41000元。3、证人证言(1)马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份左右,其朋友职忠华说他有关系能够帮助别人找到工作,让其问问身边的朋友、亲戚有没有需要找工作的,并承诺给其好处。当时朋友刘某某的孩子没有工作,其和刘某某说了此事,其找��职忠华说了,职忠华说手里有个指标是国投电厂的,得花16万元,其告诉了刘某某。过了几天,刘某某带着16万元现金和其一起到了凤鸣小区的一个公园和职忠华见面,其亲手把现金16万元交给职忠华,职忠华拿到钱给其打了条据。职忠华给其报了到香港旅游的旅游团,给了其一万元的团费。一个星期后,其给职忠华打电话问事情办得怎么样,职忠华说事情已经快办好了。又过了一段时间,职忠华说正在办理。2014年4月份,其和职忠华说办不成把钱退给人家,职忠华一直躲着,不接电话,后来到家也找不到职忠华了,其感觉上当了,就到公安机关报案。(2)牛某某的证言,证实其认识职忠华,2012年的时候,其认识几个称能给别人办理工作的人,就是给别人介绍工作,自己挣个中介费,当时也和职忠华说起给别人办工作的事情,让他给介绍几个人,后来还真找上了,收了钱后,工作的事情一直没有办好,后来就把职忠华给的13万元钱都退给职忠华了,这个事情以后,就没有再和职忠华联系了。4、被告人职忠华的供述,供认2012年的时候,牛某某和其说能够给别人办上工作,让其给介绍几个人,每个工作15万元,每介绍成功一个给其1万元好处费,后来其把消息告诉马某某,告诉他办好一个工作16万元,介绍成功给马某某1万元,马某某介绍了一个巴公镇的人办理工作,约定好后,马某某带着那个人在凤鸣小区农机公司家属院见面,当时牛某某也在场,办工作的人把16万元给了其,其将其中的15万元给了牛某某,背着办工作的人将1万元给了马某某。牛某某答应三天办好工作,但是后来一直没有办成,马某某和办工作的人一直在催,其也找牛某某退钱,大概过了一年的时间,牛某某分多次将15万元退了,但是其当时经营的饭店生意不好,其将钱都添补了生意上的亏空,拿不出钱给马某某退,后来其经营的饭店倒闭,其就躲起来了,不敢再见他们。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职忠华无异议,证据与证据之间能够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锁链,相互印证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职忠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能给别人介绍工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职忠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事实,可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职忠华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应责令其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职忠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2021年1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职忠华退赔被害人刘某某现金16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郜万斌人民陪审员  王同富人民陪审员  田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张 娜书 记 员  冯海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