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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2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陈耘与练七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耘,练七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2民初808号原告:陈耘,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被告:练七妹,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原告陈耘与被告练七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陈耘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练七妹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耘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耘撤回对被告练七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耘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振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