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民初1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阳与被告郭少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阳,郭少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1742号原告王阳,女,198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被告郭少霆,男,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新民镇。原告王阳与被告郭少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王阳以双方已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其余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退付原告。审判员 王菊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