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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民初1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阳与被告郭少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阳,郭少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1742号原告王阳,女,198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被告郭少霆,男,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新民镇。原告王阳与被告郭少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王阳以双方已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其余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退付原告。审判员  王菊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