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21民初2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唐志慧诉被告杜方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志慧,杜方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21民初2686号原告:唐志慧,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慈利县。委托代理人:戴秋桂,男,湖南金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方军,男,1975年5月29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慈利县。委托代理人:何剑平,男,湖南金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志慧诉被告杜方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志慧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志慧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志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志慧负担。审 判 长 唐汇卓人民陪审员 唐先明人民陪审员 唐雄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曾 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