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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执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临沂六合建筑陶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临沂六合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临沂雅禾纸塑制品有限公司,郭英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罗执字第53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号。法定代表人侯家明,董事长。被执行人临沂六合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册山街道办事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郭英飞,经理。被执行人临沂雅禾纸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六路与永盛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刘建,经理。被执行人郭英飞,男,1990年4月2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与临沂六合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临沂雅禾纸塑制品有限公司、郭英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罗商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临沂六合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临沂雅禾纸塑制品有限公司、郭英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查明,该案在审理期间查封了被执行人临沂六合建筑陶瓷有限公司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现查封期限即将到期,申请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申请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临沂六合建筑陶瓷有限公司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二、被执行人临沂六合建筑陶瓷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临沂六合建筑陶瓷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扣押)期限动产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元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纪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