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执59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尚鄂、吴志高与被执行人蔡忠、蔡淑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尚鄂,吴志高,蔡忠,蔡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2执59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尚鄂,男,196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吴志高,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被执行人蔡忠,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蔡淑花,女,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张尚鄂、吴志高与被执行人蔡忠、蔡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晋民初字第98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返还借款35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蔡淑花于厦门市×××××房产。2017年1月4日,本院至晋江市内坑镇吕厝村执行,两被执行人家大门紧闭,家中无人。经向中国建设银行等多家银行多次进行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经向晋江市国土资源局等多家单位查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庆明执行员 杨人从执行员 王美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庄晖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