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宦二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宦二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02刑初27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宦二龙,男,1997年2月15日出生于山东���菏泽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菏泽市高新区。因故意伤害于2016年2月2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行政拘留7日,罚款5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7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同年9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以菏牡检公刑诉[2017]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宦二龙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忠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宦二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宦二龙在菏泽市东方红大街西段卡酷网吧内,盗窃被害人李某金色VIVO牌X6手机1部。经价格认定,该部手机价值人民币2183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宦二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行政处罚材料、扣押物品文件发还凭证、前科证明、查获证明、户籍证明,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侯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宦二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宦二龙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交纳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宦二龙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郭 萍人民陪审员 田银生人民陪审员 刘涛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文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