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民初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郑传晓与梁润兴、郑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传晓,梁润兴,郑剑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1732号原告:郑传晓,男,汉族,1971年12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鹏,广东滃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润兴,男,汉族,1972年1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郑剑伟,男,汉族,1980年4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原告郑传晓诉被告梁润兴、郑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传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620元,由原告郑传晓负担。审判员 梁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莫柳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