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8执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与薛少军、高根生、刘东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少军,高根生,刘东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8执63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佳县佳芦镇圪坨3号。法定代表人李增雄,董事长。被执行人薛少军,男,1986年1月28日出,汉族,住佳县通镇薛家焉村,身份证号码:612729198601282131。被执行人高根生,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佳县通镇豪则沟362号,身份证号码:612729197207132114。被执行人刘东升,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佳县通镇政府职工,身份证号码:61272919740806213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8民初125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根生在银行的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冻结方式为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金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小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