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3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成都金意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成都焊研威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金意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成都焊研威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3民初1090号原告:成都金意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241号营门商厦4楼28、29号。法定代表人:金雷,总经理。被告:成都焊研威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一段388号。法定代表人:金云龙(未提供职务证明)。原告成都金意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焊研威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金意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成都金意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付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景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