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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1民初338号原告:侯某某(曾用名候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侯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90年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也未生育子女。被告于1996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被告李某某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0年在黑龙江省龙江县登记结婚,于1991年到河北省承德县三沟镇二沟村生活,并将户口迁至承德县三沟镇二沟村。1996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杳无音信。原告述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存款、无债权、无外债。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但被告自1996年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无有音信,不尽家庭义务及夫妻义务,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请,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侯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小青代理审判员  赵文超人民陪审员  于文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明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