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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1执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农定强、凌云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定强,凌云志,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1执7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农定强,男。被执行人凌云志,男。被执行人苏林,女。申请执行人农定强与被执行人凌云志、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1月13日,申请执行人农定强依据已生效的(2016)桂1021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农定强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申请执行费293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26日,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凌云志所有的在田阳县百育镇逸夫小学2016年度绩效奖金收入的全部(税后);2017年3月9日,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凌云志在田阳县财政局统发中心每月工资收入1500元至本院账户,自2017年3月起至还清债务时止;经查明,被执行人苏林、凌云志共有的在田阳县田州镇金狮街115号1-601号房,现已抵押银行,目前无益拍卖处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1执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6)桂1021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 敏审 判 员  廖大功代理审判员  罗 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立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