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行审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苍南县国土资源局、苍南县宜山镇前河蒋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苍南县国土资源局,苍南县宜山镇前河蒋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27行审208号申请执行人苍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陈世猛,局长。被申请执行人苍南县宜山镇前河蒋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宜山镇前河蒋村。负责人蒋名团。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苍土资执罚[2016]21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院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苍土资执罚[2016]210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6年8月17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一、将非法占用的2007.28平方米新增村庄土地给宜山镇前河蒋村集体;二、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604.47平方米基本农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007.28平方米新增建设用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四、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134399元。2017年4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但责令退还土地和没收建筑物属客观上无法强制执行的内容,不予执行;其他两项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的苍土资执罚[2016]210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和第四项内容。二、该处罚决定的第二项由苍南县宜山镇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少华人民陪审员 李方景人民陪审员 沈海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章 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