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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4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斌、浙江金港汽车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斌,浙江金港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4财保13号申请人:陈斌,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申请人:浙江金港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盖北镇杭州湾化工园区舜园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57532220-3。法定代表人:闫圣。申请人陈斌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金港汽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金港汽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丁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鲁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