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执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沅陵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怀化中湟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沅陵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怀化中湟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1128号申请执行人:沅陵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沅陵县沅陵镇迎宾路南市场54号。法定代表人:谢德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怀化中湟贸易有限公司,住怀化市金海路金卫花园2栋。法定代表人:黄庆松,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沅陵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怀化中湟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判决被执行人怀化中湟贸易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沅陵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893232﹒94元,查明被执行人怀化中湟贸易有限公司无房产、银行无账户,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宏华审判员 张 旭审判员 蒋从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舒武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