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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安徽华安食品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华美佳调味品食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华安食品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华美佳调味品食品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1103号被告:安徽华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盛家口经济开发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523153781397U。法定代表人:王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超,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华美佳调味品食品经营部,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舵落口大市场综合楼1栋1号,注册号420112600333256。经营者:罗翠娥,该经营部负责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华安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华美佳调味品食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华安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华安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华安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华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