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922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涂永庆与王世久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永庆,王世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22执35号申请人涂永庆,男,1973年6月24日生,住大理市。被执行人王世久,男,1985年9月29日生,住云县。申请人涂永庆与被执行人王世久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的(2016)云0922民初569号民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罗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世久(2016)云0922执249号买卖合同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王世久名下的存款2720元、被执行人吴新华名下的存款10000元和131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县支公司的赔偿款16989.8元予以划拨,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世久私下偿还了申请人罗艳46320元本院(2016)云0922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后该案以执行完毕终结执行了本院(2016)云0922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书。故本院用上述案件执行到位的合计42718.8元执行本案。但因本院所划拨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县支公司的赔偿款16989.8元,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县支公司应赔偿另案原告姜绍荣云EXXX**号车修理费14131元,赔偿王世久云SXXX**号车修理费2858.8元〔见本院(2017)云0922民初268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28587.8元,扣除被告王世久应支付本案执行费404元、案件受理费329元和本院(2016)云0922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书中的案件受理费479元,本案实际执行到标的27375.8元。本案经本院主持和解,申请人涂永庆与被执行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世久一次性赔偿申请人涂永庆27375.8,余款6224.2元申请人涂永庆予以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云0922民初569号民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会仙执行员  张学文执行员  邢玉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字金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