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8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某友等与彝良县咪咡河发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友,芳某珍,李某俊,朱某琼,彝良县咪咡河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8民初611号原告李某友,男。原告芳某珍,女。原告李某俊,男。原告朱某琼,女。被告彝良县咪咡河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彝良县荞山镇咪咡村,法定代理人:袁某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友等诉被告彝良县咪咡河发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友等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80.00元,减半收取1890.00元由原告李某友负担。审判员 李鸿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文忠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