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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2民初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1390戴静珠与乔生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静珠,乔生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2民初1390号原告:戴静珠,女,194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被告:乔生娣,女,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原告戴静珠与被告乔生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原告戴静珠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静珠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静珠撤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戴静珠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于世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