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2民初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1390戴静珠与乔生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静珠,乔生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2民初1390号原告:戴静珠,女,194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被告:乔生娣,女,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原告戴静珠与被告乔生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原告戴静珠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静珠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静珠撤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戴静珠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于世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