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行终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全友与竹山县移民局行政监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全友,竹山县移民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3行终3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全友,男,汉族,生于1962年4月26日,居民,住湖北省竹山县。委托代理人钟威,湖北诗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竹山县移民局。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十堰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323011446980X。法定代表人:龚伟,局长。委托代理人朱仕文,竹山县移民局职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范菊香,湖北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上诉人王全友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3行初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全友及其委托代理人钟威,被上诉人竹山县移民局的负责人刘斌(副局长)及其单位委托代理人朱仕文、范菊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全友于2017年5月14日以竹山县移民局向其作出了书面的信息公开答复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全友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全友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王全友负担。审判长 宋志彪审判员 井家坤审判员 程俊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