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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3执20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卢锦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卢锦万,黄锦香,张寿丰,阮荣林,陈天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3执207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沿河北路北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611996126G。法定代表人:卢志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强东,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被执行人:卢锦万,男,1961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黄锦香,女,1961年8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张寿丰,男,1964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阮荣林,男,1976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陈天富,男,1967年1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卢锦万、黄锦香、张寿丰、阮荣林、陈天富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24400.37元。本院已于2016年12月1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且进行入户调查。经查明,本院已查封阮荣林的车辆,因无法查找其车辆下落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卢锦万、黄锦香、张寿丰、陈天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至今未支付分文执行标的。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3执20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锦  安审判员 陈  炳  煌审判员 卢  运  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小青(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