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8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邹建华与周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建华,周文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8民初481号原告:邹建华,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被告:周文超,男,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原告邹建华与被告周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建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文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邹建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4万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30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4万元,并当场写下借条一份,到还款日后,被告以各种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如上诉讼请求。被告周文超未作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0日,被告周文超向原告邹建华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周文超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于2016年1月31日之前归还。”借条下方另载明:“另借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合计壹万肆仟元整(¥14000)。”后被告周文超未归还上述借款,遂引发诉讼。以上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周文超向原告邹建华出具的借条作为借款合同的表现形式,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原告履行了交付借款的义务,被告理应归还借款。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归还1.4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文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相应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文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邹建华借款1.4万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邹建华指定的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4,汇款请注明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周文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交付予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a。审 判 长 肖 明代理审判员 任 彦人民陪审员 钱雅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羊 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