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河南省西峡县纸箱厂与西峡县金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西峡县纸箱厂,西峡县金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644号申请人:河南省西峡县纸箱厂。被执行人:西峡县金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河南省西峡县纸箱厂与西峡县金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峡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3民初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河南省西峡县纸箱厂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西峡县金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经我院审查,申请人河南省西峡县纸箱厂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峡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3民初4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连青执行员 王 帆执行员 马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晓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