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2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高金福与刘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金福,刘柏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2458号原告高金福,男,1981年12月14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刘柏涛,男,40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金福诉被告刘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2017年5月18日,原告高金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宫自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美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