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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执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XX与时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时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1741号申请执行人:XX,女,1975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时斌,男,1968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委托代理人:范准,系辽宁金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时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经网络查询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工商、证券和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宝泉执行员  汪德怀执行员  那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