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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3财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新全与张帮友、孙其银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新全,张帮友,孙其银,葛介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3财保78号申请人:刘新全,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被申请人:张帮友,男,195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被申请人:孙其银,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被申请人:葛介春,男,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申请人刘新全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帮友、孙其银、葛介春价值783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奎屯市财汇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新全申请诉前保全理由成立,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张帮友、孙其银、葛介春价值78300元银行存款或等额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803元,由申请人刘新全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