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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民初13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佛山古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汇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古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汇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民初13445号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古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朝安南路2号2座,注册号440602000189350。法定代表人:董晓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万山,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揭应根,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汇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同福西二街18号之一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620838N。法定代表人:周慧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丽茹,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颜,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佛山古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镇文化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汇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被告汇博公司依法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准许,并与本诉合并审理。本案于2017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古镇文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揭应根、被告(反诉原告)汇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丽茹、张翠颜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后,双方当事人以庭外调解中为由申请扣除审限两个月,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古镇文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管理费2535796.32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6月3日签订《佛山市禅城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合同编号MZ(CQ��-20110531-02],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房屋拆除房屋,拆除范围为佛山古镇项目第一街区二期房屋地块1、2、3片区内经原告确认的可拆除房屋。该合同约定,项目拆除工程管理费为人民币18.13元/平方米,被告按照包干价向原告缴纳拆除工程管理费用(计算方法:甲方委托拆除面积×拆除工程管理费)。2014年12月12日,双方对片区内1、2、3(升平路至松风路路段)地块确认房屋拆除面积共104751.29平方米;2016年1月29日,双方对片区改造项目二、三地块房屋确认拆除面积为35116.13平方米。经双方核定确认,被告拆除房屋面积合计139867.42平方米,所需支付的工程管理费为2535796.32元。鉴于被告拖欠上述工程管理费,原告与被告多次进行协商,更分别于2016年6月1日、2016年8月8日、2016年10月11日发函、发律师函给被告,要求被告尽快支付所拖欠的工程管理费,但均未果。为维护原告权���,遂起诉。被告(反诉原告)汇博公司辩称并反诉称: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双方于2011年6月3日签署的《佛山市禅城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第十二条第1款无效;2.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工程款共人民币2498432.47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反诉被告支付合同履行期限之外的拆除工程款共人民币1695729.17元;4.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40万元;5.反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2014年6月2日之后汇博公司无需支付工程管理费给古镇文化公司。1、本案《佛山市禅城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第十二条第1款约定违反法律强制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无效。2010年12月,古镇文化公司向汇博公司发出佛山古镇改造项目建筑物拆除服务资格的《公开招标文件》,在《��标邀请函》第三款规定:服务期限为3年。在《项目需求》第3款规定:服务期限为三年(从建立预选库之日开始计算),不可偏离。2011年5月12日,古镇文化公司向汇博公司发出《成交通知书》,通知汇博公司成交。2011年6月3日,双方签署《佛山市禅城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该合同第十二条第1款约定:“合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佛山古镇项目第一街区二期房屋拆迁工作结束之日止。”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据此,本案双方签署的《佛山市禅城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的第十二条第1款背离了招标文件的规���,将招标文件约定的服务期限三年的约定,变更为“合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佛山古镇项目第一街区二期房屋拆迁工作结束之日止”,此合同内容违反了前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为无效条款。2、合同履行期限应按招投标文件的规定为3年,工程管理费应算至2014年6月2日止。如上所述,《佛山市禅城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的第十二条第1款无效,则合同约定的期限无效,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即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应为“三年,从建立预选库之日开始计算”。根据双方签署合同的时间起算三年,则合同履行期限应自2011年6月3日起至2014年6月2日止。据此,《佛山市禅城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到期后,合同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第四条第3项约定的拆除工程管理费条款不再适用,工程管理费应算至2014年6月2日止,因此,2014年6月2日之后的汇博公司无���再支付工程管理费给古镇文化公司。二、至2014年6月2日止,汇博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应向古镇文化公司支付的工程管理费为人民币1838866.7元,此费用应在古镇文化公司应支付给汇博公司的工程款中予以抵销。本案根据双方确认的房屋统计表,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即2011年6月3日起至2014年6月2日止,双方确认汇博公司完成的拆除面积为101426.74平方米,按照双方约定的工程管理费单价18.13元每平方米,汇博公司应支付的工程管理费为人民币1838866.7元。《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因古镇文化公司仍拖欠汇博公司工程款,故该笔工程管理费应在古镇文化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中予以抵销。三、汇博公司在2014年6月2日之后完成的拆除工程,古镇文化公司应支付的拆除费用共人民币1695729.1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2014年6月2日即《佛山市禅城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到期之后,古镇文化公司另行委托汇博公司进行拆迁工程,虽然没有重新签订书面的合同,但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既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加上汇博公司现已完成委托的拆迁工程,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古镇文化公司予以接受,并在面积确认表上进行确认,双方行为已构成新的合同行为。在2011年至今,钢材价格不断下降,人工成本不断增加。汇博公司一直受古镇文化公司的委托进行拆迁工程,但至今古镇文化公司一直拖欠汇博公司的工程费,不但影响汇博公司的收益,连汇博公司的拆除成本���严重收不回,导致汇博公司经济出现了周转困难,对汇博公司造成明显不公平,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此,古镇文化公司应尽快支付工程费给汇博公司。在汇博公司与古镇文化公司双方确认的面积确认表可以看出,古镇文化公司为完成拆迁项目的全部拆除工程,委托汇博公司在2014年6月2日之后另行完成拆除工程共38440.68平方米。虽然双方没有约定具体的工程款,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汇博公司聘请工人进行拆除,共支付的拆除工程费为人民币1695729.17元。此费用依法应由古镇文化公司承担。四、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古镇文化公司委托汇博公司施工紧急拆除工程,应向汇博公司支付的工程费共人民币2498432.47元。1、古镇文化公司应支付围蔽工程款人民币545702.66元。2012年4月19日���古镇文化公司委托汇博公司对“施工现场的围蔽工程进行施工”,并承诺该围蔽工程所需费用在汇博公司缴交的房屋拆除工程管理费中扣除。此后,汇博公司完成了该项目围蔽工程的施工。经汇博公司统计,古镇文化公司应承担的项目工程款为人民币545702.66元。2、古镇文化公司应支付秀丽山庄的拆除工程款共人民币300815.88元。2013年8月12日,经古镇文化公司确认,为完成秀丽山庄的紧急拆除工程,在汇博公司施工后,古镇文化公司应向汇博公司支付工程款共人民币300815.88元。3、古镇文化公司应支付永安路74号紧急拆除的工程款共人民币617730.79元。2014年6月30日,经古镇文化公司确认及第三方咨询公司的核算,汇博公司为完成永安路74号的紧急拆除工程,所产生的工程款共人民币617730.79元,该款应由古镇文化公司承��。4、古镇文化公司应支付河滨路2号的紧急拆除工程款共人民币406254.70元。2014年6月30日,经第三方咨询公司确认,为完成河滨路2号的紧急拆除工程,汇博公司施工后所产生的拆除费用共人民币406254.70元。5、古镇文化公司应支付升平路7号紧急拆除工程费用共人民币60651.74元。2015年8月26日,古镇文化公司为实施升平路7号的紧急拆除工程,委托汇博公司用人工进行拆除,为此,经第三方咨询公司核算,汇博公司完成的拆除工程所产生的费用共人民币60651.74元。该费用应由古镇文化公司支付给汇博公司。6、古镇文化公司应支付汇博公司富民路工程紧急拆除的工程款共人民币567276.70元。2015年9月,古镇文化公司为实施富民路2号的紧急拆除工程,委托汇博公司用人工进行拆除,为此,汇博公司完成该项工程所产��的拆除工程款共人民币567276.70元,该费用应由古镇文化公司支付给汇博公司。上述费用系古镇文化公司应支付给汇博公司的工程款,总计人民币2498432.4元。五、古镇文化公司应返还汇博公司履约保证金40万元。本案双方在签署《佛山市禅城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后,汇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古镇文化公司支付了履约保证金共人民币40万元。现汇博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所有拆除义务。但在施工期间,因古镇文化公司拖欠汇博公司工程款一直未予支付,故双方一直没有进行结算。本案是古镇文化公司违约在先,在汇博公司已完成所有工程项目的情况下,古镇文化公司应当返还履约保证金给汇博公司。综上所述,本案双方签署的《佛山市禅城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的合同履行期限条款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汇博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受古镇文化公司的委托,完成了合同约定以外的工程施工,古镇文化公司应向汇博公司支付工程款,并退还汇博公司的履约保证金。为维护汇博公司的合法权益,现汇博公司依法提起反诉,恳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汇博公司的反诉请求!反诉被告古镇文化公司辩称:一、汇博公司提交的《公开招标文件》与本案无关。因其没有任何签名和盖章,项目编号与双方签订的《佛山市禅城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的项目编号也不一致。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于2011年11月30日通过并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2011年6月3日双方签订的《佛山市禅城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不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属于无效合同。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的规定不属于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首先,该条例没有规定违反了该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从该条例第75条就可以看出,第57条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其次,双方履行《佛山市禅城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四、2011年6月3日,汇博公司与古镇文化公司签订的《佛山市禅城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而且,案涉工程也基本施工完毕。五、汇博公司以“钢材价格不断下降,人工成本不断增加”为由,要求额外支付拆除费用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因为,该38440.68平方米的工程应当计算在古镇文化公司支���的工程管理费之中。且,“钢材价格不断下降,人工成本不断增加”是市场行为,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合同约定。汇博公司纯粹是恶意诉讼行为,其根本目的是通过恶意诉讼对古镇文化公司进行巧取豪夺,真正目的是以此降低成本,提高其利润。古镇文化公司请求法院对这种恶意诉讼行为予以驳回。六、古镇文化公司委托汇博公司施工紧急拆除工程,应向汇博公司支付的工程费共计为:1476337.92元,而非2498432.47元。其中,秀丽山庄237997.97元,永安路74号为494692.06元,河滨路2号为324204.25元,升平路7号为28545.40元,富民路工程为390898.24元。七、因汇博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管理费,系违约行为,古镇文化公司有权不返还保证金,而且,案涉工程存在汇博公司逾期完工,结算始终无法进行。综上所述,《佛山市禅城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不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况且,《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古镇文化公司委托汇博公司施工紧急拆除工程,应向汇博公司支付的工程费共计为:1476337.92元。因汇博公司违约,古镇文化公司可以不予返还保证金。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古镇文化公司提交的关于缴交升平片区改造项目1、2、3号地块房屋拆除管理费的函、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函,汇博公司确认为李英华签收,而在汇博公司提交的工资表和《升平片区改造项目围弊工程现场确认表》中均有李英华签名,本院确认李英华为汇博公司员工,对证据予以采信。2.汇博公司提交的2010年12月古镇改造项目《公开招标文件》和网页截图,《公开招标文件》无相关方的盖章,该文件的项目编号为0658-1001SZTC9415,与本案双方签订的《佛山市禅城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的项目编号不一致,且结合网页截图,该文件的采购项目已被取消,本院对证据不予采信。3.汇博公司提交的《通知》、《关于升平片区改造项目围蔽工程费用申请函》、2012年(预)结算价、《升平片区改造项目围蔽工程确认书》(2012)、《升平片区改造项目围弊工程现场确认表》(2012)、2013年(预)结算价、《升平片区改造项目围蔽工程确认书》(2013)、《升平片区改造项目围弊工程现场确认表》(2013),(2016)粤0604民初959号中,古镇文化公司对《通知》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庭审中,经询问,古镇文化公司��无法确认汇博公司是否进行了围蔽工程,但在本院给予的期限内未作书面答复,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2012年和2013年的两份《升平片区改造项目围蔽工程确认书》,均有监理服务方佛山市建诚监理有限公司的盖章,因此本院确认汇博公司就房屋拆迁工程进行了围蔽工程,现汇博公司已提交完整计算围蔽工程费用的证据,古镇文化公司亦未能提交证据反驳汇博公司所主张的围蔽工程费用,本院对汇博公司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4.禅城区富民2路四座部分人工拆除工程预算价、《富民路2号四座人工拆除工程现场签证表》,无古镇文化公司的盖章,工程预算价与双方均确认的预算审核报告书不一致,本院不予采信,该工程的预算应以汇博公司盖章确认的预算审核报告为准。5.汇博公司提交的2014年6月2日至2015年12月31日佛山古镇项目第一街区二期房屋地块拆迁情况表,无古��文化公司盖章,不予采信。6.《施工承包协议书》两份,无支付凭证等证据证明协议书已实际履行,且与本案存在关联性,不予采信。7.工资表,双方约定的是总价包干,汇博公司向古镇文化公司支付管理费用,古镇文化公司支付工程款,拆除的材料归汇博公司所有的方式,现汇博公司提交工资表主张其向工人支付的工资由古镇文化公司支付,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原、被告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5月12日,案外人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司向汇博公司发出《成交通知书》,确定汇博公司获得项目编号为FSHL2011030T02的佛山古镇项目第一街区二期房屋拆除房屋资格。2011年6月3日,原告(反诉被告)古镇文化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汇博公司就上述项目签订《佛山禅城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合同编号为MZ(CQ)-20110531-02,合同约定,汇博公司为古镇文化公司提供房屋拆除房屋,拆除范围为佛山古镇项目第一街区二期房屋地块1、2、3片区内经古镇文化公司确认的可拆除房屋;拆除劳务费为总价包干,报价包括属于“佛山古镇项目第一街区二期房屋拆除房屋资格”的项目范围内的土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基础工程及管线等招标范围内的施工总承包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线迁移、报批、报备手续等所有不可预见费用等完成本项目下的全部费用;报价采用以拆除项目应缴纳的管理费用为依据,拆除工程管理费为人民币18.13元/平方米(计算方法:甲方委托拆除面积×拆除工程管理费);汇博公司拆除房屋中涉及对建造历史文化街区有利用价值的建筑时,所拆除的包括但不限于青石板、门套、门柱、青砖、屋瓦等由古镇文化公司无偿收回,除此之外,不论房屋结构形式,拆除��屋的所有材料全部归汇博公司所有;全部工程完成后,汇博公司须付清所有双方已核定完成的工程量的拆除工程管理费给古镇文化公司;汇博公司必须在签订合同前向古镇文化公司缴纳人民币40万元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内,汇博公司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无任何违规违约行为时,则其履约保证金原额无息退回。另,该合同书的第十二条合同期限的第1款约定“签订合同之日起,至佛山古镇项目第一街区二期房屋拆迁工作结束之日止”。合同签订后,2011年8月31日,汇博公司向古镇文化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40万元。庭审中,古镇文化公司明确因被告迟延完工,有权待项目结算后才返回保证金,同意整个项目结算清楚后,退还保证金。2012年10月20日,古镇文化公司与汇博公司签订《佛山禅城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之补充协议,约定由汇博公司对升平片区1号地块���的秀丽山庄酒楼实施紧急拆除,拆除面积为3464.86平方米,拆除费用由升平片区改造项目指挥部拆屋组、汇博公司、监理方三方核定数量确定,费用在完成拆除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半年内一次性支付;工程管理费为62817.91元,在古镇文化公司支付汇博公司的总费用中扣减。2013年8月12日,案外人广东中量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书》,确定送审结算金额为487618.14元,审定结算金额为300815.88元。古镇文化公司未支付此费用。2012年12月15日,古镇文化公司与汇博公司签订《佛山禅城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之补充协议,约定由汇博公司对升平片区3号地块内的永安路74号后座实施紧急拆除,拆除面积为1500.16平方米,拆除费用由专业机构审核确定,费用在完成拆除工程验收确认并经过费用审核、审批通过后半年内支付。2014年6月30日,案外人广东中���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书》,确定送审结算金额为517772.35元,审定结算金额为494692.06元。古镇文化公司未支付此费用。2013年4月3日,古镇文化公司与汇博公司签订《佛山禅城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之补充协议,约定由汇博公司对升平片区1号地块内的河滨路2号实施紧急拆除,拆除面积为1292.54平方米,拆除费用由专业机构审核确定,费用在完成拆除工程验收确认并经过费用审核、审批通过后半年内支付。2014年6月30日,案外人广东中量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书》,确定送审结算金额为517701.64元,审定结算金额为324204.25元。古镇文化公司未支付此费用。2015年8月30日,古镇文化公司与汇博公司签订《佛山禅城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之补充协议,约定由汇博公司对升平片区3号地块内的升平路7号实施紧急拆除,拆除面积为243.60平方米,拆除费用由专业机构审核确定,经审核,最终支付金额为28545.40元,费用在完成拆除工程验收确认并经过费用审核、审批通过后半年内支付。2015年8月26日,案外人广东中量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书》,确定送审结算金额为29888.32元,审定结算金额为28545.40元。古镇文化公司未支付此费用。2015年9月,双方就由汇博公司对升平片区3号地块内的富民路2号四座实施紧急拆除事宜达成合意,但均未在《佛山禅城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之补充协议签字盖章,现古镇文化公司对汇博公司提交的无盖章的补充协议文件予以确认,该协议约定拆除面积为1178.10平方米,拆除费用由专业机构审核确定,经审核,最终费用为390898.24元,费用在完成拆除工程验收确认并经过费用审核、审批通过后半年内支付。2015年12月23日,案外人广东中量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书》,确定送审结算金额为429877.22元,审定结算金额为390898.24元。古镇文化公司未支付此费用。2012年4月19日,升平片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动迁部向汇博公司发出《通知》,明确根据指挥部工作会议要求,因我市“创文”对市容治安环境提出更高的要求,在今后“2.3.8”地块房屋拆迁过程中,由你司对所负责片区范围内施工现场的围蔽工程进行施工,围蔽施工现场的围墙所需费用在应缴交的房屋拆除工程管理费中扣除。汇博公司在2012年所产生的砌砖工程造价为390341.09元,在2013年所产生的砌砖工程造价为155361.57元,共计545702.66元。古镇文化公司未向汇博公司支付。2014年12月12日,古镇文化公司、汇博公司与监理服务方佛山市建诚监理有限公司三方共同在《房屋拆除面积确认表》签章,确认:自2011年6月起,汇博公司承接升平片区改造项目第一街区二期房屋拆除工程,对片区内1、2、3(升平路至松风路段)地块房屋进行拆除工程。至2014年11月10日止,统计拆除房屋总面积为104751.29平方米。2016年1月29日,古镇文化公司、汇博公司与监理服务方佛山市建诚监理有限公司三方共同在《房屋拆除面积确认表》签章,确认:自2014年11月1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汇博公司对升平片区改造项目二、三地块房屋进行安全拆除工程,在此期间内,拆除面积为35116.13平方米。2016年6月1日,古镇文化公司向汇博公司发出《关于缴交升平片区改造项目1、2、3号地块房屋拆除管理费的函》,记载:至2015年12月止,汇博公司对升平片区改造项目1、2、3号地块房屋拆除工程已基本完成,双方核定已拆除房屋面积合计139867.42平方米,按合同约定,须以18.13元/平方米支付完成工程量的拆除工程��理费,共计2535796.32元,请汇博公司收到函件后于6月15日前办理缴付以上房屋拆除工程管理费的相关事宜。当天,汇博公司一方的李英华签收了函件。2016年8月8日,古镇文化公司向汇博公司发出《关于缴交升平片区改造项目1、2、3号地块房屋拆除管理费的函》,记载:汇博公司应支付完成工程量的拆除工程管理费,共计2535796.32元,2016年6月1日,已向汇博公司发函,但未收到回复,故再次发函,请汇博公司于15日内办理缴付以上房屋拆除工程管理费。2016年8月9日,汇博公司一方的李英华签收了函件。2016年10月11日,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受古镇文化公司委托,向汇博公司发出《律师函》,告知汇博公司在收到律师函之日起7日内,支付所拖欠的拆除工程管理费2535796.32元。当天,汇博公司一方的李英华签收了函件。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1.双方签订的《佛山禅城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第十二条第1款的效力;2、涉案双方所涉及的工程管理费的金额;3.古镇文化公司是否尚欠汇博公司拆除工程款及相应的数额;4.本案合同履行期限的认定以及是否存在履行期限外的待支付拆除费用以及相应的数额;5.古镇文化公司应否向汇博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就此,本院分析和认定如下:一、双方签订的《佛山禅城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第十二条第1款的效力汇博公司主张《佛山市禅城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的第十二条第1款约定的合同期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背离了招标文件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本院认为,一方面,汇博公司无证据证明古镇文化公司向汇博公司发出的《公开招标文件》规定:“服务期限为3年(从建立预选库之日开始计算),不可偏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另一方面,汇博公司主张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在双方签订合同书的2011年6月3日,该条例并未生效。因此,汇博公司主张依据该条例认定《佛山市禅城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的第十二条第1款无效,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古镇文化公司与汇博公司签订的《佛山市禅城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二、涉案双方所涉及的工程管理费的金额古镇文化公司、汇博公司与监理服务方佛山市建诚监理有限公司三方共同签章确认的两份《房屋拆除面积确认表》,已经确认自2011年6月起至2014年11月10日止,统计拆除房屋总面积为104751.29平方米,自2014年11月1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拆除面积为35116.13平方米,共计为139867.42平方米。现汇博公司未能提交证据反驳两份《房屋拆除面积确认表》所确定的拆除面积,且本院前文已认定双方签订的《佛山市禅城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合法有效,汇博公司应依照合同约定,向古镇文化公司支付工程管理费2535796.32元(139867.42平方米×18.13元/平方米),古镇文化公司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三、古镇文化公司是否尚欠汇博公司拆除工程款及相应的数额双方均确认古镇文化公司未向汇博公司支付工程款的紧急拆除工程为五处,包括秀丽山庄酒楼、永安路74号后座、河滨路2号、升平路7号、富民路2号四座,双方签订的《佛山禅城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之补充协议,均已约定工程款应由专业机构审核确定,现五处工程均由第三方广东中量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结算审核报��书》,故工程款的金额应以报告书的审定结算金额为准,汇博公司主张以送审金额计算,依据不足。又因秀丽山庄酒楼项目产生工程管理费为62817.91元,双方已约定在总费用中扣减,则该项目中,古镇文化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为237997.97元(300815.88元-62817.91元)。则古镇文化公司应向汇博公司支付的拆除工程款数额为1476337.92元(237997.97元+494692.06元+324204.25元+28545.40元+390898.24元),对汇博公司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汇博公司主张工程管理费与工程款相互抵销的意见,因汇博公司已在本案中提起反诉,本院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和反诉请求进行审查,不再进行抵销计算。另,汇博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包括围蔽工程的工程款。关于围蔽工程,本院认证过程已确认汇博公司就房屋拆迁工程进行了围蔽工程,现汇博公司已提交完整计算围蔽工程费用的证据,古镇文化公司亦未能提交证据反驳汇博公司所主张的围蔽工程费用,本院对汇博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并确认其主张的工程款数额。故汇博公司主张古镇文化公司支付围蔽工程的工程款545702.66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此,古镇文化公司应向汇博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合计为2022040.58元(1476337.92元+545702.66元)。关于利息,双方签订的《佛山禅城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之补充协议已明确费用在完成拆除工程验收确认并经过费用审核、审批通过后半年内支付,现汇博公司主张的利息从反诉之日即2017年1月22日起开始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违约金,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其违约金的计��方式,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汇博公司主张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古镇文化公司应向汇博公司支付自2017年1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本案合同履行期限的认定以及是否存在履行期限外的待支付拆除费用以及相应的数额关于合同履行期限,前文已认定,双方签订的《佛山市禅城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合法有效,关于合同期限的约定亦有效。至于是否存在履行期限外的待支付拆除费用,一方面,双方确认的两份《房屋拆除面积确认表》明确拆除工程面积结算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均属于合同履��期限内;另一方面,汇博公司无证据证明存在履行期限外进行的工程以及相应的数额,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其反诉主张古镇文化公司支付2014年6月2日之后另行完成拆除工程共计38440.68平方米的拆除工程款1695729.17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古镇文化公司应否向汇博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一方面,双方均未按照签订的《佛山禅城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和相应的补充协议向对方支付工程管理费和工程款,均存在违约行为;另一方面,庭审中,古镇文化公司明确同意整个项目结算清楚后,退还保证金。现双方的纠纷经过本院判决确定,古镇文化公司应向汇博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40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汇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古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管理费2535796.32元;反诉被告佛山古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佛山市汇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22040.58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反诉被告佛山古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佛山市汇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400000元;驳回反诉原告佛山市汇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08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3543元,反诉费11783元,共计2532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古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343元,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汇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98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丽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幸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