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501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田雪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雪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501刑初22号公诉机关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雪冰,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乌某察布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乌某察布市,捕前住乌某察布市集宁区,2016年10月20日至2016年10月26日被乌某察布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后羁押在乌某察布市看守所,2016年10月26日,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二连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经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批准,2016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二连浩特市看守所。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以二连检公诉刑诉〔2017〕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雪冰犯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俊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雪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6日,蒙古国公民格某(已判刑)从中国二连公路口岸入境,同年4月26日凌晨,格某和其朋友乌某从二连浩特市乘车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与被告人田雪冰见面,要求田雪冰帮忙弄点冰毒。同年4月28日,田雪冰从乌兰察布市丰镇市的程某处购买冰毒后,将冰毒放到掏空的杂志内,再将杂志卷起后用胶带缠住,交由集宁至二连浩特市的长途客车司机将毒品运输至二连浩特市,当日17时许,格某到二连浩特市客运站接到藏有4克左右冰毒的包裹后,将装有冰毒的1个塑料包取出藏在自己化妆包内的化妆品下。同年4月29日16时许,格某从二连公路口岸旅客出境通道出境,二连边防检查站工作人员在对其随身携带的行李检查时,在其化妆包内查获白色晶体1包及其他计量毒品、吸食毒品工具。经鉴定,涉案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3.64克。上述事实,被告人田雪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二连海关缉私分局公函、乌某察布市公安局关于田雪冰涉嫌走私、运输毒品罪管辖的复函、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信息(户籍)证明、临时羁押证明,到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查获物品照片、辨认笔录和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毒品检验鉴定书、扎门乌徳警察局函、证人乌某询问笔录及翻译件、证人程某、王某、郭某询问笔录、格某讯问笔录、被告人田雪冰讯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雪冰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田雪冰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雪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陈学伟审判员刘良士人民陪审员宝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乌日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