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恢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曲书林、杨春阳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书林,杨春阳,杨波,杨洪奎,张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恢257号申请执行人曲书林,住荣成市。被执行人杨春阳,住荣成市。被执行人杨波,住荣成市。被执行人杨洪奎,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张志伟,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曲书林与被执行人杨春阳、杨波、杨洪奎、张志伟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商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杨春阳、杨波、杨洪奎、张志伟向曲书林支付50000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该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商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杨春阳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宁小杰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