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执复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邢台市清理拖欠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丛树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市清理拖欠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丛树仁,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执复73号申请复议人(异议人):邢台市清理拖欠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钢铁北路**号。代表人:王辉,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书军,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丛树仁,男,195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被执行人: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中市中路26-6号。法定代表人:田维恒,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爱先,公司副总经理。申请复议人邢台市清理拖欠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邢台清欠办)不服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2执异29号执���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复议。经查,申请复议人邢台清欠办与申请执行人丛树仁、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意环翠区法院扣划的340万元农民工保证金支付80万元给申请执行人丛树仁,余款退回到复议申请人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邢台市清理拖欠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明强审判员 于宝良审判员 梁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丽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