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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81执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海与田从鑫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6)川1781执74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田从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81执748号申请执行人:王海,男,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田从鑫,男,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与被执行人田从鑫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3)万源民初字第172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田从鑫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王海各种损失2万元,被执行人田从鑫未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田从鑫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田从鑫的银行存款、房产、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查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5月15日,申请执行人王海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万源民初字第1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武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