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81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毛燕容与东兴市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燕容,东兴市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681民初318号原告:毛燕容,女,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柏任,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兴市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北仑大道450号建材城。法定代表人:梁会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慧,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毛燕容诉被告东兴市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德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柏任、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毛燕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将和德城市广场2栋1301号房办理权属登记所需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备案违约金45847元(违约金计算:以39387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自2015年12月9日起暂计至2017年1月1日,之后的违约金原告主张继续计算);3、被告支付原告瑕疵交房违约金29658元(违约金计算:以39387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自2014年12月9日起计至案涉商品房验收合格之日止);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20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东兴市明江路8号和德城市广场2栋1301号房,房屋建筑面积114.38平方米,总价款393877元;被告应当于2014年4月30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原告使用,逾期交房的,按约支付违约金。原告已按约交付全部购房款。被告直至2014年12月9日才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但房屋未经验收合格。根据法律规定,未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被告的交付行为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参照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计付违约金。被告和德公司辩称,1、被告的房子已经经过五方验收,只是还没有备案,不存在瑕疵交房的问题;2、被告主张的两项违约金累计过高,请法院依法予以调整。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可以证明施工、勘查、设计、监理、建设单位于2015年11月12日共同对案涉房屋所在楼栋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东兴市明江路8号和德城市广场2栋1301号房屋,房屋建筑面积114.38平方米,总价款393877元;被告应在2014年4月30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原告使用,逾期交房超过30日,被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被告从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有特殊原因未能将相关资料按时报产权登记机关的,应事先告知买受人,合同继续履行的,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交付完全部购房款,被告于2014年12月9日交房给原告。另查明,2015年11月12日,施工、勘查、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共同对和德城市广场2#楼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请求被告按合同约定将相关资料报备,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法确定被告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间内,将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应由其提供的相关资料报登记机关备案。被告未按约定在交付房屋后365日内将相关资料报备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应从2015年12月9日起,每日按已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三计付违约金到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被告交房时,房屋未取得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属于瑕疵交付,原告入住到2015年11月12日,和德城市广场2#楼才经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对此,被告从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5年11月12日应承担瑕疵交付的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393877元×0.0001×339天=13352元(取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兴市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办理东兴和德城市广场2栋1301号房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二、被告东兴市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毛燕容逾期备案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39387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从2015年12月9日起计付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三、被告东兴市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毛燕容瑕疵交房违约金13352元;四、驳回原告毛燕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44元,由被告东兴市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上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雷 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