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行申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田尧新、陈国良等与绍兴市上虞区国土资源局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田尧新,陈国良,周吉祥,潘家龙,黄荣全,陈阿志,王福寿,杜华军,赵小芳,唐自勇,潘彩娥,绍兴市上虞区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浙行申9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尧新,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绍兴市上虞区国土资源局(原上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人民中路321号。 法定代表人龚开洋,局长。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国良,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吉祥,男,195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潘家龙,男,196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荣全,男,195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阿志,男,194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福寿,男,195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杜华军,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小芳,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自勇,男,195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潘彩娥,女,194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再审申请人田尧新因与被申请人绍兴市上虞区国土资源局,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国良等土地行政处理一案,不服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绍行终字第7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田尧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进行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国贤 代理审判员 戴文波 代理审判员 楼缙东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