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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5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利辛县中集物流装备有限公司诉与蒯本华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辛县中集物流装备有限公司,蒯本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5民初762号原告:利辛县中集物流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毫州市利辛县双桥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聂祥圣,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杰,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蒯本华,男,199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杰,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利辛县中集物流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蒯本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2017年5月1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利辛县中集物流装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利辛县中集物流装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