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72民特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平潭自贸区鑫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潭自贸区鑫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72民特380号申请人:平潭自贸区鑫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片区台湾创业园。法定代表人:孙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凌,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娟娟,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平潭自贸区鑫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债权登记一案,因申请人未在本院通知期限内预交申请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申请处理。审判员 林瑞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志刚附:本案所适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