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中法执字第3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桂昌华、罗建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昌华,罗建飞,梁建国,桂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抚中法执字第3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桂昌华,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罗建飞,男,汉族,1974年8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梁建国,男,汉族,1977年2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桂小华,男,汉族,1976年8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担保人北京宏囿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2区25号楼101室。组织机构代码6728018-5。法定代表人罗建飞,董事长。担保人江西富中药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抚州市金巢经济开发区伍塘路869号,组织机构代码66975242-3。法人代表罗建飞,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抚民二初字第50号���事调解书桂昌华与罗建飞、梁建国、桂小华、北京宏囿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富中药业有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部分债权,现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查封财产属轮候查封,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2017年4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抚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必松审判员 倪国华审判员 闵晓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汤大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