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1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谢某、谭某等与闫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谭某,闫某,谢某,谭某,闫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1560号原告:谢某,女,199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原告:谭某,女,193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顶、曾祥娇,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某,女,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山东省阳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欣,武汉市汉阳区洲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谭某与被告闫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谭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谭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谢某、谭某负担。审判员 彭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