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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1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谢某、谭某等与闫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谭某,闫某,谢某,谭某,闫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1560号原告:谢某,女,199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原告:谭某,女,193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顶、曾祥娇,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某,女,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山东省阳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欣,武汉市汉阳区洲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谭某与被告闫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谭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谭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谢某、谭某负担。审判员  彭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