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1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德学与徐贤林、龚贤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学,徐贤林,龚贤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1民初335号原告:王德学,男,1984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委托代理人:胡志强,上海市建纬(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贤林,男,汉族,1976年9月26日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告:龚贤平,男,汉族,1979年3月31日生,住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八一大道15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学诉被告徐贤林、龚贤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学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德学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德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王德学负担,退回原告王德学69元。审判员 宋赣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柏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