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2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与高志军、郑玉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高志军,郑玉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258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被告:高志军,男,汉族,成年,住诸城市。被告:郑玉美,女,汉族,成年,住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金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少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