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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民终1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红军因与被上诉人杨艳芳、原审被告王兴爱、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红军,杨艳芳,王兴爱,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18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红军,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陕西驼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艳芳,女,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神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荣,陕西省神木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原审被告:王兴爱,又名王晓爱,女,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原审被告:李军,男,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上诉人杨红军因与被上诉人杨艳芳、原审被告王兴爱、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7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双方对上诉人用凯美瑞轿车向被上诉人抵偿债务的事实均予以认可,只是对抵顶的价格,双方陈述不一致。二审庭审中,被上诉人述称该车仍有7万元按揭贷款未清偿,销售公司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要贷款。一审法院应查实该诉讼是否属实。如属实,应在该案件审理终结后,先行支付下欠销售公司的按揭贷款,再确定剩余车辆价值,以剩余价值抵偿被上诉人借款本息。如不属实,也应对该车在当时抵顶的价值进行确认,以确定上诉人的应还款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730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红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3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贺金丽代理审判员  郭 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