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8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温晴与上海牧申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晴,上海牧申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8民初737号原告:温晴,女,199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龙(与原告温晴系夫妻关系),男,汉族,1993年9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现住南宁市。被告:上海牧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新成路街道和政路***号*层***室。法定代表人:祝毅。原告温晴与被告上海牧申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温晴于2017年5月17日以其与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晴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计60元,由温晴负担。审判员 何宣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韦良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