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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4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世虎与王永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虎,王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24执37号申请执行人:王世虎,住甘肃省玉门市。被执行人:王永红,住甘肃省武山县。本院在执行王世虎与王永红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永红长期外出且下落不明,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工商登记、名下有长安牌小型面包车一辆,但该车辆也下落不明,无法视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征得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维山审判员  姚静龙审判员  赵鹏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臧 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