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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91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马晓平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91刑初78号公诉机关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晓平,男,1991年4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诸城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诸城市,现居住地:山东省诸城市。2016年8月1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潍高新检公刑诉[201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晓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绪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晓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4日3时许,被告人马晓平酒后驾驶鲁V×××××黑色桑塔纳志俊轿车从潍坊市坊子区金融大酒店出发准备去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亨德国际家园,当其驾车行驶至高新区志远路与北宫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测,被告人马晓平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33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在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另查明,被告人马晓平于2011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晓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的证言,鉴定意见(2016)潍公交物鉴化字第2016072511号乙醇检验鉴定报告,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身份证(复印件)、电话查询记录、(2011)胶南刑初字第593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马晓平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晓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证逾期未换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刑罚。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鉴于被告人马晓平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缴纳罚金,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晓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石凌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强 搜索“”